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73號
TPDA,108,交,173,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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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73號
原   告 魏道城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 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應調查證 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108 年8 月9 日前,提出內政部警政署101 年10月 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供參。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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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