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83年度,13號
TPDV,83,司,13,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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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正金 
代 理 人 陳宥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3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所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 00○0 號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前於民國80年間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100 萬元予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利 公司),其近日欲請求加利公司塗銷上開抵押權之設定,經 上網查詢始發現加利公司已於82年間解散,為查明加利公司 是否清算完結及該公司清算時記載上開抵押權之簿冊,俾申 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為此聲請閱覽本院83年度司字第13號卷 宗等情,業據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加利公司登 記資料為證。經核聲請人已釋明與本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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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