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林沛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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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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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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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16457-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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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216458-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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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54088-0 │1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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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250153-7 │1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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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262433-0 │1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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