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漢華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虞思祖
代 理 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8 年7 月 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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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9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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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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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602295 8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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