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28號
TPDV,108,除,928,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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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高劍峰(即陳玉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高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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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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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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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24385-4 │ 1 │ 32 │
├──┼────────┼─────────┼──┼──┤
│0002│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45683-6 │ 1 │116 │
├──┼────────┼─────────┼──┼──┤
│0003│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66643-7 │ 1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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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91446-9 │ 1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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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