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呂古富妹
訴訟代理人 李茂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2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559-6 │1 │1000│
├──┼──────────────┼────────┼──┼──┤
│0002│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03560-2 │1 │1000│
├──┼──────────────┼────────┼──┼──┤
│0003│華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1530-9 │1 │ 700│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