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900號
TPDV,108,除,900,2019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許秀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90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
│000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7313 │普通股 │1 │100 │
└──┴──────────────┴───────┴────┴───┴─────┘

1/1頁


參考資料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