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煥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