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054號
TPDV,108,除,105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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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呂郭明真(即呂兆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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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05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保德信證券│保德信亞太證券│01-0000427-3│1 │1501.5│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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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