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溫健宗
訴訟代理人 胡巧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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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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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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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大機電工業│84ND239003 8- 84ND239003 8│1 │1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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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永大機電工業│84NX078491 0- 84NX078491 0│1 │6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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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永大機電工業│85ND262831 1- 85ND262831 1│1 │1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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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永大機電工業│85NX096005 8- 85NX096005 8│1 │2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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