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智煌、黃月桃因108年重訴字第117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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