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7號
TPDV,108,重訴,117,201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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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智煌黃月桃因108年重訴字第117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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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