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駿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樹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