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4號
TPDV,108,訴,744,2019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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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駿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樹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4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0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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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