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9號
TPDV,108,訴,629,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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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文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2
日所為判決,於108 年8 月22日提起上訴(上訴人固以抗告名義
,核其性質,係對原判決不服,實為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
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2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元,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需繳納2 萬39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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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