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5號
原 告 宗大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宗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敦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8,
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