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02號
原 告 王怡真
被 告 鎮韻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公司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中 和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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