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昆山市佑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步霞
原 告 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宛儒
被 告 聖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士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同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是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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