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8號
原 告 郭淑環
被 告 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邱麗寶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7,728元, 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 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38號裁定、本院送達回證、收費答 詢表查詢足參(本院卷第79、83、91-93頁),揆諸上開說 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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