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69號
TPDV,108,訴,2669,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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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慶峰(原名陳冠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件被告陳慶峰(原名陳冠軍)雖未設籍於本院轄區內,惟 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立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1條第2 項、個人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 項,顯示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即有管 轄權。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89, 684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 年5 月25日起至108 年5 月25 日止,分84期依年金法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定儲 利率指數加3.38%機動計算,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詎 被告繳納利息至107 年9 月2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 欠本金84,282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自10 7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4 年2 月17日向原告借款 198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4 年2 月17日起至111 年2 月17日止,分84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原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 99%機動計算,嗣後變更為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2. 61%機動計算(逾期當時利率為3.68%),並約定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 納利息至107 年9 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 663,727 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欠款外,另應給付自107 年 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8%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48,0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貸申請書、個人 信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203-173849-1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放 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帳號00203-6116 2-9 )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業經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由被告 親自簽收,參本院卷第55頁送達證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規 定視同自認,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揭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上述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 8,150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以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8,1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本院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請 求 之 利 息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小額信貸│ 84,282元 │ 84,282元 │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
├────┼─────┼─────┼────────────────┤
│小額信貸│663,727元 │663,727元 │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8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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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