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56號
TPDV,108,訴,1856,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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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6號
原   告 張振鈴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燕銘蔡昔、陳○○、洪正平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燕銘、丙○、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及被告乙○○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被告王燕銘、丙○ 、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應以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 事戶籍謄本】為憑),且未記載及被告乙○○之真正姓名、 住所或居所(應以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戶籍謄本】為 憑),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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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