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16號
TPDV,108,訴,1216,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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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16號
 
原   告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明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
  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前段、第五十二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前段、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
  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長對內為
  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零八條
  第三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之董事(
  黃斯聖李仲琪呂筱湘盧雯菁葛之剛)原任期至民國
  一0六年十月十九日止(見卷第四九頁公司變更登記表),
  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應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而
  被告公司持股占百分之九五‧一二股份之股東,於出席一0
  七年五月三日由斯時董事長黃斯聖召集之股東會時,全體同
  意決議通過修改被告公司章程、將董事人數減為三人,並改
  選全體董事、監察人,改選之三名董事均為創新工業技術移
  轉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之法人代表,原董事長黃斯聖則經改
  選為監察人,有議事錄、章程附卷可稽(見卷第八三至九三
  頁),是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斯聖之代理權業因改選董
  事並就任監察人而消滅,原告逕列黃斯聖為被告公司法定代
  理人,非無違誤。原告雖稱其為被告公司董事,與被告公司
  間訴訟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惟原告自承並未就任被告公司董事(見卷第八二頁筆錄),
  自非被告公司之董事,與被告公司間訴訟無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三條規定之適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對被告公司之訴。應補正
  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載被告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及其住址。
(二)起訴狀暨附件及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各應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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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