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黃志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
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裁 判提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又原判決為被上訴人全 部勝訴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 萬5,978 元,及如該判決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131 萬5,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102 元,爰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