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468號
TPDV,108,聲,468,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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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柯立珊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相對人高翊升
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證,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泰安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王文甫之繼承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案件雖 已終結,但伊因繼承而成為前揭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有瞭解 前揭案件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卷等 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王文甫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泰安物 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明細 、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27號民事判決為憑。惟本院函請相 對人高翊升等人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表示意見,經高翊升高敏慎簡禎瑩江珍美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表示不同意,又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高翊升與泰 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 聲請人並非當事人,縱其為前揭公司股東之繼承人,核與該 案訴訟僅具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其所提證據,尚不足釋明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 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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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