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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08年度,27號
TPDV,108,簡抗,27,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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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八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阡邑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臺北簡易庭一
  0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四九五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
  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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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阡邑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