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78號
TPDV,108,消債補,178,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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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沛晴即吳清芬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收入切結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 6 年1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 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 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 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 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 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1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 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領取執行所得,應說明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 ?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 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



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交通費、日 用品雜費、電話通信費、保險費用、健保費用、國民年金費 )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 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 細等)。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並請說明聲請人 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與支出情形為何 ?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 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
六、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膳食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聲 請人應說明其支出較高膳食費之原因及必要性。七、依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保險費4,739 元,則聲請人應提出各 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自陳於聲請前2 年之收入總額為42萬7,083 元,而必 要支出費用為44萬6,880 元,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如何 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部分,係 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 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之債務發生原因記載為「先前公司營運所需」等,請詳 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如公司之名稱、公司營業活動之起 迄日、公司之營業統一編號、平均每月營業額)。另其他債 務發生原因記載「消費借貸、投資、支應丈夫經營機車行房 租、材料費用及不足之生活費」等,亦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 之原因。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十一、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三、應提出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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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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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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