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8年度,156號
TPDV,108,消債補,156,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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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雨辰(原名謝玫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本件更生程序前,有無「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二、應提出債權人清冊(每一筆債權填載一欄位,並應檢附財產 價值、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應以如下表格方式提出 ,並計算債權總金額,另應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債權人姓名(或名│債權數額(新臺幣) │各債權之種類、│
│稱)、地址及是否│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原因 │
│為自用住宅借款 │ │ │
├────────┼───────────┼───────┤
│姓名(或名稱):│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債務之種類: │
│ │ │ │
│地址: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債務之發生原因│
│ │□是,□否。 │: │
│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 │
│(以下為聲請更生│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 │
│填載) │之債權數額: │ │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 │ │




│款債務:□是,□│ │ │
│否。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 │ │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 │ │
│款特別條款:□是│ │ │
│,□否。 │ │ │
└────────┴───────────┴───────┘
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每一筆債務填載一欄位) ,應以如下表 格方式提出,並計算債務總金額,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
│債務人姓名(或名│債務數額(新臺幣)及有│各債務之種類、│
│稱)、地址 │無提供擔保 │原因 │
├────────┼───────────┼───────┤
│姓名(或名稱):│現存實際債務數額: │債務之種類: │
│ │ │ │
│地址: │債務人是否有提供擔保:│債務之發生原因│
│ │□是,□否。 │: │
│ │擔保物為: │ │
│ │ │ │
└────────┴───────────┴───────┘
四、聲請人固陳報自民國105 年12月11日迄今任職於聖雨企業有 限公司薪資所得,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106 年5 月起至陳報 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 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 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 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 106 年5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 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七、若聲請人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與戶 籍地不一致,應說明不一致之原因,並請分別說明住所地、 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各該所有權人關係為 何?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
八、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生活費:維持家庭生活



機能必要支出)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 據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之證明、支付補貼租金及繳納水電 瓦斯費用之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 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 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又如有其他必要 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九、應提出聲請人之子陳○茹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 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學雜費等)?有無領取其他 補助或津貼?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陳○ 茹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 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陳○茹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應提 出配偶陳聖崴、子女陳○茹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應提出聲請人之父謝振銘、母林素卿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 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有無領取其 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 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父母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金融機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 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 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 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應提出 父謝振銘、母林素卿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及10 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一、承上所述,聲請人應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 費用、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 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真實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 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 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 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 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十二、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陳情書所 示,聲請人曾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並 提出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 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 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 出。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 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十三、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四、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
十五、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 他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 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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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