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周師文即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師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一府建三 字第八一0四七一0一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 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7冊、第17頁第1673 號)。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