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邱慶山即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 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 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 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 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 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 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事會於民國10 8年5月7日召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查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78年11月 4日以台(七八)社五四三四七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8年11月 15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6年3月2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 登記處於106年3月9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8年5月7日 召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7月31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00470
號函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75頁)。經核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滿寬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至14條部 分,乃就該財團法人之業務項目、董事任期及名額、董事會 權責、基金會重要事項之決議方法、捐助財產保管及運用, 均屬財團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 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 章程第1、2、4、15、16條部分,僅係有關遵循法令依據之 變更、文字酌修、設置分事務所、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訂日 期、捐助章程施行程序而為之內容修正,並非財團法人組織 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 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 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