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史英
代 理 人 李振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修正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請 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由卷附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聲請人欄係記載 「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及具狀人欄係蓋用「財 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及法定代理人史英印文,復依 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委任狀記載,委任人為「財團法人人本教 育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史英,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 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而非以董事或其他有權聲請之人 名義聲請,且此部分復屬無從補正之事項,自應予以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