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31號聲 請 人 陳盛沺即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林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函。二、法人登記證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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