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8年度,48號
TPDV,108,家聲抗,48,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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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代 理 人 吳冠霖 
      劉宏邈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為被繼承人柯尾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民
國108 年5 月7 日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407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被繼承人柯尾共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因抗告人與多數共有人於民國106 年8 月3 日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出售予第三人,現依法將 柯尾部分價金辦理提存遭拒,且因抗告人無從知悉柯尾有無 繼承人,爰請求為柯尾選任遺產管理人,原審率爾駁回,尚 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云云。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 7 年度存字第443 、444 號訊問筆錄為憑,並經證人柯玉秀 到庭證稱,柯尾在80幾年間就已死亡,現安置於圓光寺廟慧 塔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堪信系爭土地之共 有人柯尾已死亡。惟依戶籍資料所示,柯尾身後尚有養女柯 麗花、柯月柑、柯玉秀等繼承人,有萬華戶政事務所函在卷 可稽,顯見柯尾並非繼承人有無不明,核與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所定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要件不符。抗告人主張伊遲 至107 年12月間遭本院駁回清償提存時,始知柯尾確實有養 女存在;且其養女柯麗花柯月柑、柯玉秀未辦理繼承登記 ,故本件應認屬無人承認之繼承云云,尚無足採。原審駁回 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



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並提出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狀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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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