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196號
TPDV,108,家聲,196,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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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李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李嬌嬌等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107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108年度家調字第437號),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 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以 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 事人之主觀臆測,或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 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遲緩,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 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即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 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確認 遺囑無效等事件、108年度家調字第437號特留分扣減事件之 彭南元法官(下稱承審法官)開庭時有如下違反法令情事: ㈠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部分:開庭等候時間過久,且開 庭時有語氣不佳、冷淡或歧視、無端調侃或怒(辱)罵在庭 之人、強制性要求當事人和解、發表歧視性言語並於嗣後駁 回聲請人移轉管轄之聲請,及枉法裁判情形。㈡108年度家 調字第437號部分:原告洪妤萍、洪安琪(淇)顯不符提出 特留分扣減訴訟之資格,聲請人請求儘速裁定駁回或實體判 決,及就原告李家雄李圓圓部分依現有證據儘速審判,且 數度表明願與李家雄李圓圓進行訴訟上和解。民國108年5 月29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調解,原告均無正當理由請假拒不 到庭,108年7月17日開言詞辯論庭亦將繼續請假拒不到庭, 承審法官迄今不敢就原告洪妤萍、洪安琪(淇)所提停止訴 訟程序請求做出許可與否之裁定,變相配合消極許可原告無 正當理由請假拒不到庭,以達停止訴訟程序之目的。此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等語,顯係針 對承審法官指揮訴訟程序當否,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難謂 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況前述駁回移轉管轄聲請裁 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業據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 家抗字第8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 於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931號裁定駁回確定,



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家抗字第84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31號裁 定等件在卷可稽。此外,抗告人復未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標 的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 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從而,聲請人徒以其主觀上疑承 審法官有偏頗之虞,遽聲請法官迴避,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溫宗玲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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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