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67號
TPDV,108,家繼訴,67,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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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碧雲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黃添義 

被   告 黃李治 
被   告 黃錦成 
被   告 黃麗如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凰華 
被   告 黃建文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建和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筱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黃碧雲為被告黃錦成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裕盛於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中,為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黃錦成因身體不適入住私立三民護理之家, 無法出庭參與訴訟程序,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黃碧雲聲 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本院審酌關係人周裕盛為被 告黃錦成之表哥,對分割遺產事件有相當熟悉程度,並陳明 願意擔任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等語(見本院108年7月23 日電話紀錄),被告黃錦成亦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周裕盛 於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6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訴訟中, 為被告黃錦成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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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