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游敏惠 李惠珠 李耀堂 李漢堂 李裕源 葉凱雯 葉純如 葉欣怡 葉明峰 李菊芬 李俊超 陳修齊 陳立明 游得福 游雪華 游得隆 游花換 游淑雲 游綉珠 游翠月 游宗霖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威凱律師被 告 黃豐美 黃榮美 黃利華 黃美玉 李黃清香 黃如錦 黃國慶 趙崇齡 黃詠惠 黃詠芝 黃向莉 黃國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