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5號
TPDV,108,家繼訴,15,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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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呂裕華
呂惠娥
呂瓊華
呂志傑
呂淑華

呂娟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 告 呂永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呂張雪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應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呂張雪霞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死亡 ,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呂張雪霞所遺之遺產大部分已分割 完畢,僅餘附表一所示部分尚未分割,且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 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土地登記謄 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存摺等件為憑,堪信屬實。爰審酌原 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應無顯失公平之 情形,故認呂張雪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
四、綜上所述,呂張雪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為分別共有。從而,原告依民法



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決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及價值 分割方法 1 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101 年11月6 日存款新臺幣6 萬7473元暨其孳息 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帳戶定期存款新臺幣300 萬元暨其孳息 3 新光金融控股股分有限公司股票2180股暨其孳息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呂裕華 1/7 2 呂惠娥 1/7 3 呂永蓮 1/7 4 呂志傑 1/7 5 呂瓊華 1/7 6 呂娟華 1/7 7 呂淑華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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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