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978號
TPDV,108,司聲,978,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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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俞小龍 



相 對 人 俞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四年度存字第五O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 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 益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 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 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 返還擔保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556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67萬元為擔保,並以本 院104年度存字第50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 保全之本案訴訟及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 人寄發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民事假扣押裁定、歷審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存 證信函及回執等件正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7號、104年度事聲字第55 6號、104年度存字第5048號、104年度司執全字第567號等案 卷審核,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因相對人提 供擔保經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在案,假扣押執行 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復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經合 法通知後而其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 稽,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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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