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929號
TPDV,108,司聲,929,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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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相 對 人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報關、運輸及 倉儲服務費用事件,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 「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又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出境,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楊昌衡於民國101年1月7日即已出境,並經戶政機關 為遷出登記,且對相對人公司設立地址寄發之存證信函亦以 遷移不明為由經退回,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 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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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