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928號
TPDV,108,司聲,928,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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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相 對 人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及其法定代 理人戶籍址郵寄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分別經以「遷移不 明」、「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文虎戶籍址登 記於臺北市中正區址,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 一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楊文虎未居住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8 年8月23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83026854號函在卷可稽 ,又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 證信函、退郵信封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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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