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相 對 人 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國際運輸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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