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679號
TPDV,108,司繼,1679,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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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侯文婷 
      侯佩君 
      林昕諭 
      侯一明 
      侯文棋 
      侯錦燕 
      侯仕偉 
      侯仕祥 
      侯美嘉 
      侯天池 
兼法定代理
人     侯文森 

      侯佳妏 
      侯佳  
法定代理人 林秋萍 
      侯有福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 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1138條所定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 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法第1138、1139、1140 條亦定有明文。末按,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而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始由次親等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同法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侯陳蘭之合法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等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 聲請人侯文婷等雖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然分別為 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亦即是被繼承人直系2、3親等血 親,須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即直系1親等血親 (被繼承人之子女)均拋棄繼承時,始取得繼承權。經本院 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除子女侯有春、侯秋梅侯秋菊、侯 有福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侯秋香侯秋香雖於繼承 開始前即被繼承人侯陳蘭死亡前死亡,但其尚有直系血親卑 親屬楊仁德楊隆儀楊愛玉、楊雅惠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且皆未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本件 拋棄繼承時,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是聲請人等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 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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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