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尤齊
法定代理人 尤鎰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玉鳳
聲 請 人 尤麗雯
聲 請 人 魏筠庭
聲 請 人 魏嘉宏
聲 請 人 魏嘉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尤金塗之合法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 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尤齊、尤麗雯、魏筠庭、魏嘉宏、魏嘉志係被繼承 人尤金塗之孫,固係第1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即子輩尤鎰福、尤雅慧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 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尤金棟、尤鎰豊、 尤鎰明、尤鎰添仍生存且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所提之繼 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向戶政單位查詢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子輩尤金 棟、尤鎰豊、尤鎰明、尤鎰添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 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 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李玉鳳間為翁媳關係,此有卷附之
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李玉鳳與被繼承人間僅為直系姻親關 係,依首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李玉鳳並非被繼承人之法 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被繼承人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