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610號
TPDV,108,司票,13610,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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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610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修有限公司李旻修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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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