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610號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修有限公司、李旻修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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