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3598號
TPDV,108,司票,13598,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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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598號
聲 請 人 謝毅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光梵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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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