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2677號
TPDV,108,司票,12677,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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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677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福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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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