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677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福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
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
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