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930號
TPDV,108,司催,930,2019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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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蔡柏宏(即蔡振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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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30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萬得福證│03-D7-01-0016323-8│1 │1012.1│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金│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118523-5│1 │1393.3│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双福證券│03-D4-01-0117727-1│1 │2358.0│
│ │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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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