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1066號
TPDV,108,司催,1066,201908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中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06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燦路都股│上海商業│108年7月│71,033元 │BA4918140 │
│ │份有限公司 │儲蓄銀行│22日 │ │ │
│ │穎川万和 │營業部 │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1/1頁


參考資料
忠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