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76號
TPDV,108,司促,14176,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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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建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50489元 │自民國108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232851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003 │新臺幣275523元│自民國108年8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蕭建榮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05日
  起至民國94年06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73,058元正未給付
  ,其中50,489元為本金;122,56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蕭建榮於民國9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
  ,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9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
  08日止累計715,947元正未給付,其中232,851元為本金;
  425,055元為利息;58,0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蕭建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8日止累計1,032,403元正未給
  付,其中275,523元為消費款;751,120元為循環利息(93/12
  /30~108/08/08);5,7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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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