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39號
TPDV,108,司促,14139,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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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鼎資產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儀 
代 理 人 莊淑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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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