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66號
TPDV,108,司促,14066,2019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巧雲(原名李楚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