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63號
TPDV,108,司促,14063,2019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玖佰玖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五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