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53號
TPDV,108,司促,14053,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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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榮傑(即陳金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金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肆拾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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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